国卫办科教函〔2020〕5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实验室生物安全,防范发生次生灾害,现就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新型冠状病毒实验活动管理要求
二、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服务保障和规范管理
三、加强新冠病毒毒株及相关样本管理
(一)新冠病毒毒株及样本运输。新冠病毒毒株及潜在感染性材料运输应当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管理。各地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需要,在运输环节中,对“应检尽检”人员检测样本严格按照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管理;对“愿检尽检”人员检测样本,经样本运出单位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后,可按照普通样本管理。“应检尽检”和“愿检尽检”人员范围按照《指导意见》执行。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毒株及相关样本保存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防范和杜绝未经审批擅自运输的情况发生。
(二)相关样本处置。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要求,及时研判提出新冠病毒实验室检测生物样本处置意见。对确需保存的,应当尽快指定具备保存条件的机构按照相对集中原则进行保存,或送至*********菌(毒)种保藏中心保藏;对无需保存的,由相关机构按照生物安全有关要求及时处理。
(三)毒株分离和保藏。请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督促辖区内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将新冠病毒毒株分离、分享等相关情况及时报送我委科教司,同时指导实验室在分离出新冠病毒毒株后90天内,向*********菌(毒)种保藏中心申请保藏,完成相关实验活动后及时将新冠病毒毒株送交保藏机构保藏。请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实验室和各级菌(毒)种保藏机构向其他实验室或外单位提供新冠病毒毒株或以新冠病毒作为母本病毒的疫苗株的准运手续时,及时将准运证书复印件提供给我委科教司。
四、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7月6日